石林彝族自治县实验外国语学校:
赵悦均诉石林彝族自治县实验外国语学校劳动争议案,本院已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2025年8月27日本院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石劳人仲字〔2025〕42号裁决书,2025年8月29日该邮件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特此公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