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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检查业务约定书

发布时间:2026-04-03 15:43


昆明博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昆博会审约字【2026】第2-0012

业务约定书

委托单位:

石林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委托项目名称:

石林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检查

受托单位:

昆明博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受托时间:

2026年4 月3日



昆明博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审计业务约定书

昆博会审约字【2026】第2-0012

甲方:

石林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乙方:

昆明博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协助完成石林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检查,更好地履行财务会计监督职责,有效提升预算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服务内容及服务期限

(一)服务内容

根据《石林彝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石林县127家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务会计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乙方主要负责会计凭证查阅,以前年度审计、巡查报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核实,对检查过程中对发现问题及时梳理、研判、汇总反馈县财政局,检查完成后须对问题进行复核并协助县财政局提出整改建议,对重大违法违规线索,单独形成专题材料。乙方的检查工作需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全部检查完成后须将发现问题和复核情况进行汇总,最后提交检查工作报告。

(二)服务期限

检查工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整体工作完成止。(具体时间根据石林县财政局的工作实际确定)。

二、服务成果提交及验收

1.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开展上述服务内容相关工作,服务成果提交载体和提交方式由甲方确定。

2.甲方应在收到最终《检查工作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标准为:是否完整覆盖约定的全部检查范围,问题梳理是否清晰、准确,整改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报告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甲方要求。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验收合格后,甲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确认书。该确认书作为甲方支付剩余10%尾款的条件之一。

三、服务收费

1.本次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55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 伍拾伍万元整)。

2.本次服务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本次检查共分为4个批次,完成第一批次检查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预付款16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整),完成第二批次检查支付30%的服务费,即16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整)完成第三、四批次检查后支付30%的服务费,即16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整)剩余10%尾款于项目完成提交最终检查报告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

3.乙方应在每次申请甲方付款前,为甲方开具等额合规且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因此造成的延迟付款,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开票信息为:

单位名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纳税人识别号

11530126015124874M

2)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富滇银行昆明银光支行

地址: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民航路689号融城金阶C座19层

账号:

9070120109002595

四、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有义务确保相关负责人积极参与项目的计划和执行。

(二)甲方为乙方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有关资料以及为本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协调与配合工作,同时督促被检查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三)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四)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人员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符合服务要求的人员,甲方可要求乙方协调更换符合要求的人员提供服务。

(五)对乙方出具的工作结论、工作报告等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审核验收。

(六)甲方认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向行业协会反映。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政府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所出具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侵犯其他相关方知识产权,履行保密责任,否则,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乙方在履行合同约定服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乙方应在现场服务期间高效配合甲方履行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服务转包,或未经甲方允许将服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不得无故不接受委托任务或者中途中止服务。在服务期限内,乙方若发生单位撤并、注销、资质变更及人员调整变动等与磋商申请文件中相关承诺不一致等原因导致现场不能按约定履行服务的或超期服务,乙方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且承担全部超期服务成本,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始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队伍,选派人员不得中途调换,充分保障完成服务事项所需人员投入,积极配合甲方解决服务过程中的各项问题,完成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甲方对重点环节和步骤的监督、指导和把控。

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检查结果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宴请;不得收受项目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其他福利品等,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以及不得有其他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行为。乙方任何材料,以及对甲方服务形成的工作成果,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与本事项无关的人员透露,也不得擅自采用或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公开。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汇报该阶段的工作成果及存在的问题,按时提交服务工作成果。乙方认为甲方和被检查单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投诉、举报。

保密和数据安全

乙方遵守关于保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的保密工作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等。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保证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和被检查单位知悉的各种信息、数据,获取的图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的正本、副本、节录本、补充条款或资料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均应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本服务事项所涉及的资料以任何方式向无关人员披露,也不得向他人提供利用上述信息、数据或图文资料推理得出的咨询或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建议、意见)。

七、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经甲乙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前有效。

八、约定事项的变更

本约定书签订后,如果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影响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检查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终止和解除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甲方明确要求乙方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经乙方书面提出后甲方仍坚持要求的乙方提前30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因乙方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约定书,致使本约定书终止的,乙方不得收取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产生的相关服务费用,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

3.在甲方资料提供齐全的前提下,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无法按时按质完成本约定书委托项目的,经甲方在合理期限内催告或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约定书,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完成工作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确定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若乙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该协议,终止协议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未付的服务费用,对于已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还。甲方有权就已提供的、不符合约定标准的服务部分,要求乙方按服务费用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3.其他违约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受其约束。

2.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报告书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应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了,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且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二、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1.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出需要乙方修改完善审核意见的地方,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如甲方提出修改意见违反财经法规等规定,乙方有权拒绝修改

2.检查服务过程中,如乙方提出修改意见、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等事项,甲方需及时补充修改完善。

3.乙方提交的全部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数据、分析材料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使用或提供给第三方。

4.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约定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石林彝族自治县财政局(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李剑宁

     经办人:马雯峰、骆继华

    20260403

乙方:昆明博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杨昆慧

     经办人:代宣丽

     202643